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坤泉指定辯護人林幸郎律師被告鄭瑞達指定辯護人 黃見志 律師被告 王琮聖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坤泉、鄭瑞達均自民國壹佰年叁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及收受物件;王琮聖自民國壹佰年叁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收受物件。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坤泉、鄭瑞達、王琮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先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序裁定黃坤泉、鄭瑞達自民國99年12月17日起執行羈押,及裁定王琮聖自99年12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及收受物件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