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上字第29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子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3月15日上午9時20分整於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筱雯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