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毒抗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毒抗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毒抗字第75號抗告人即被告 張靜慧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第一審裁定(100年度毒聲字第32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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