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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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原告 陳竣 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順陳益清林秀枝陳正雄陳正義 、宋清福、 宋憲德宋金泗宋美芳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原告請提出系爭土地(台北市○○區○○段3小段207地號、旱、91平方公尺)日據時代土地繼承記事證明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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