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告 曾雲朝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曾茂城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被告 曾傳福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被告曾 楊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5號(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147號)給付租金事件之裁判,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即原告對被告是否存有債權,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11月10日裁定命在該給付租金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二、茲查該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45號給付租金事件判決後,已於100年1月27日確定而訴訟終結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給付租金事件訴訟卷宗核閱無訛,是應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谷貞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