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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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08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雅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陸嘉瑜 、 詹家瑤 間遷讓房屋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月14日99年度訴字第43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
補提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㈢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