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泓宇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泓宇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泓宇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10月6日執行羈押,至101年1月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1年
3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3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謝宏宗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施耀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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