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89號
原   告  黃天安
被   告  陳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民國105年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間起,簽發付款人
皆為聯邦商業銀行士東分行、面額、發票日、票號均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10紙(下稱系爭支票),受款人皆未記載,且除
支票號碼UA0000000外,其餘9張皆經訴外人 王源 和背書。嗣
經原告提示後,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原告追索無果,乃
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則陳述以:被告是受害者,被告好心借 王源和 票,沒想
到王源和未還款而自殺,被告無力清償,票確實是被告簽發
的等語。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正反面
、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惟被告抗辯其係借票予王源和且其無力清償云
云。經查:
㈠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
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按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
證券,證券上之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句而決定其效力
,從而支票上權利,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
係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
,故其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時,執票人仍得依支票文義行
使其權利(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34號判例參照)。經查
,系爭支票未記載受款人,為無記名支票,系爭支票由被告
交付予王源和,其轉讓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規定,
無記名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其轉讓即應生票據上效力,
嗣系爭支票除支票號碼UA0000000外,其餘9張皆經王源和
背書後交付原告,則原告即因轉讓而取得系爭票據上權利。
依上開說明,原告非直接自被告處受讓系爭支票之交付,兩
造並非直接前後手關係,被告自不得以其與王源和間所存之
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即原告,被告縱使係借票予王源和,仍
無礙執票人即原告依支票行使其票據權利,被告之抗辯即為
無理由。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
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
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
1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
本件原告執有以被告名義簽發之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
款,其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票面金額
及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定被告免
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6,740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
│編│發票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利息起算日期│
│號│││(新臺幣)││││
├─┼───┼───┼─────┼─────┼───────┼───────┤
│1│陳月珍│未記載│30萬元│UA0000000│104年6月22日│104年11月26日│
├─┼───┼───┼─────┼─────┼───────┼───────┤
│2│陳月珍│未記載│30萬元│UA0000000│104年6月30日│104年11月26日│
├─┼───┼───┼─────┼─────┼───────┼───────┤
│3│陳月珍│未記載│30萬元│UA0000000│104年9月20日│104年11月21日│
├─┼───┼───┼─────┼─────┼───────┼───────┤
│4│陳月珍│未記載│20萬元│UA0000000│104年9月20日│104年11月21日│
├─┼───┼───┼─────┼─────┼───────┼───────┤
│5│陳月珍│未記載│20萬元│UA0000000│104年9月27日│105年1月14日│
├─┼───┼───┼─────┼─────┼───────┼───────┤
│6│陳月珍│未記載│10萬元│UA0000000│104年9月27日│105年1月14日│
├─┼───┼───┼─────┼─────┼───────┼───────┤
│7│陳月珍│未記載│30萬元│UA0000000│104年9月30日│104年11月21日│
├─┼───┼───┼─────┼─────┼───────┼───────┤
│8│陳月珍│未記載│30萬元│UA0000000│104年10月25日│104年10月27日│
├─┼───┼───┼─────┼─────┼───────┼───────┤
│9│陳月珍│未記載│20萬元│UA0000000│104年10月30日│104年11月26日│
├─┼───┼───┼─────┼─────┼───────┼───────┤
│10│陳月珍│未記載│40萬元│UA0000000│104年11月5日│104年11月26日│
├─┴───┴───┼─────┴─────┴───────┴───────┤
│合計票面金額│260萬元│
├─┬───────┴───────────────────────────┤
││註:有關利息起算日均以各該支票退票日之翌日起算│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