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七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吳宏榮
法官陳淑卿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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