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56號原告 張振鈴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燕銘 、 蔡昔 、陳○○、 洪正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王燕銘、丙○、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暨最新戶籍謄本(非省略記事戶籍謄本),及被告乙○○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暨最新戶籍謄本(非省略記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被告王燕銘、丙○、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應以最新戶籍謄本【非省略記事戶籍謄本】為憑),且未記載及被告乙○○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應以最新戶籍謄本【非省略記事戶籍謄本】為憑),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