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榮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丁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榮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之法益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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