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陳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孟德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三、被告葉孟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