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思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所為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應補充關於附表部分,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正本乃書記官依據原本所作成,正本與原本不符,自應以原本為準。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未附附表,與原本不符,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補充附表,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