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小字第68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芮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