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63號原告 連思婷 被告 周坤霖 被告 葉嘉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190號妨害家庭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羅郁婷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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