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土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江振源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