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蔡永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布德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7,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
定於上訴狀簽名或蓋章。且上訴人於民國101年5月29日所提上訴
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出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並於上訴狀內
簽名或蓋章,及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開上訴狀繕本,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