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157號
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曾錫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319元,及自民國95年1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