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1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宗勝
徐中一
呂承謚
被 告 施賢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332元,及自民國93年3月9日起至民國
93年4月8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4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