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友仁
       陳玫樺
被   告  李義村   原住彰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915元,及自民國95年5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3,794元,及自民國96年3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4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3,2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2年間向原告申請額度最高新台幣(下同)300,
000元之現金卡借款,約定按年息18.25%計算利息,於每月
20日結算,並於翌日即21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被告尚未清
償之本金餘額。被告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
款額度之2%,若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被告於動用借款額度
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原告所准被告
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被告當
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
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按年息20%計算。查被告並未依約繳款,至
95年5月11日止尚欠60,915元未清償。
㈡被告於94年1月2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250,000元,依約應
按月分84期攤還本息,按年息15%計算利息,如遲延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被告並未依
約清償,至96年3月8日止尚欠213,794元未清償。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
書及約定事項、交易明細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供斟酌,原告之主張,應堪
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裁判費2,98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負擔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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