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調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玉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 惠
相 對 人  王德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本於兩造簽立之營業小客車租賃合約書,被告為
訴外人 江進興 之連帶保證人,請求被告給付江進興尚未清償
之租金新台幣50萬元及遲延利息,有雙方簽訂之契約書在卷
可稽。而依該契約條款第23條約定,有關本契約之爭執訴訟
,已合意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之前開
說明,被告住所地雖在本院轄區,本院亦已無管轄權。是
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法
院起訴,顯係違誤,且經原告請求移轉管轄至上開有管轄權
之法院,自應依職權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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