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156號
原 告 郭秀貴
被 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輝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租賃契約訴請被告遷讓房屋事件,依原告所
提兩造間所訂「全球一動無線寬頻接取業務(WiMAX)設備
設置契約書」之第9條第3項係約定,「若因本契約書涉訟
,甲乙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