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簡字第2024號
原 告 張文宗
王茗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
被 告 潘鋕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執有原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之本票,就超過新臺
幣壹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
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張文宗自民國99年間起陸續向被告借款,然
因約定高額利息之故,雖已陸續償還被告約新臺幣(下同)
1,500萬元,仍無法將全部債務清償完畢。被告嗣於102年8
月16日委由化名為「 林文祥 」之訴外人 張丁奇 向張文宗追討
欠款,並由張丁奇代表被告與張文宗就所積欠之債務達成清
償協議,同意張文宗積欠被告之全部債務以450萬元核計,
並簽訂債務協議書1紙(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張文宗自
102年9月5日起,以2個月為1期,每期付款50萬元之方
式清償上揭債務,再以原告王茗錞擔任保證人,乃由張文宗
及王茗錞共同簽發發票日為102年8月16日、到期日102年
9月5日、票面金額50萬元之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本票1紙(
下稱系爭首期本票)及附表一所示之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本票
8紙(下稱系爭本票),計總額450萬元之本票9紙予被告
收執。茲因張文宗先前向被告借款時,曾陸續提供附表二所
示之支票、匯款單、出貨單及本票計57筆(下稱系爭票證)
予被告作擔保或憑證,遂於系爭協議書約定張文宗每期付款
時,被告應同時返還等比例之系爭票證予張文宗。嗣102年
9月5日首期款項到期時,被告委託收款之張丁奇卻未攜帶
任何系爭票證,張文宗乃要求被告應於次期付款即102年11
月5日前將首期本應交還之系爭票證返還張文宗,仍勉予清
償50萬元,以取回系爭首期本票。詎被告至今未將任何系爭
票證交還張文宗,其更將部分支票轉讓予第三人,可見被告
未依系爭協議書履行返還系爭票證之對待給付義務,是依民
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原告即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
給付系爭本票之票款,原告自得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
在。此外,張文宗除清償系爭協議書所載之首期款項50萬元
外,另已向被告清償365,000元,是此部分之票據債權業經
清償而消滅,原告亦得以此為由確認其本票債權不存在,為
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確認被告執有原告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對原告本票
債權不存在等語。
二、被告則以:原告張文宗向被告借款,欠款金額甚鉅,而張文
宗簽發系爭首期本票及系爭本票係為清償其與被告協商結算
之借款債務450萬元,且原告王茗錞係出於自由意願而同意
擔保,故於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欄位簽名,嗣張文宗除首期曾
還款50萬元外,僅再清償365,000元,況系爭協議書簽訂前
,被告已歸還張文宗系爭票證中之16筆,是本件原告主張並
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查被告所執之系
爭本票業經其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票字第4594號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依票據法第121條、第29條及第123條規定,原
告即應負發票人責任,惟原告否認系爭本票債權存在,其顯
有排除負擔票據責任危險之必要,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張文宗前向被告陸續借款,嗣被告與張文宗
以系爭協議書達成協議,結算張文宗尚應清償被告全部債務
450萬元,約定張文宗自102年9月5日起,以每2個月為
1期,每期付款50萬元之方式清償上揭債務,並以原告王茗
錞擔任保證人,乃由張文宗及王茗錞共同簽發系爭首期本票
及系爭本票予被告,而張文宗業於102年9月5日清償首期
票款50萬元,並取回系爭首期本票,至系爭本票現仍由被告
收執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系爭本票裁定、系爭協議
書及委託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9頁、第20頁至
第23頁),另有系爭本票影本附卷參憑(見本院卷第41頁至
第43頁),其原本經本院核對無訛,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
為真實。而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並以前揭主張為
據,然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1.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
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2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同時履行之抗辯,乃係
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倘雙方之債務,非本於同一之雙務契
約而發生,縱令雙方債務在事實上有密切之關係,或雙方之
債務雖因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然其一方之給付,與他方
之給付,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者,均不能發生同時
履行之抗辯,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850號判例意旨足資參
照。次按債權與其滋生之請求權並非同一,債權若附有停止
條件,或約定有清償期日,或有其他妨礙其請求履行之情事
,債權人固應於停止條件成就,或清償期日屆至,或妨礙請
求履行之情事除去後,始得向債務人為請求,但究不能因其
期限尚未屆至或條件未成就、妨礙未除去前即謂該債權不存
在,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第3785號及87年度台上字第777號
判決意旨亦可供參,據此以論,縱票據債務人就其與執票人
間之原因關係存在同時履行抗辯事由,而於執票人為對待給
付前拒絕給付,惟此不過屬一時妨礙執票人請求履行之情事
,要難主張執票人原因債權本身不存在,遑論據此債權為原
因關係而成立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特先敘明。原告主張依系
爭協議書約定,張文宗每期清償債務時,被告應同時返還等
比例之系爭票證予張文宗,詎被告至今未將任何系爭票證交
還,可見被告未履行返還系爭票證之對待給付義務,原告即
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而拒絕給付剩餘款項,進而確認系爭本
票債權不存在云云,並舉系爭協議書第2點約定之「在支付
第一期前乙方(即張文宗)會將所有簽發在潘鋕鴻先生處的
所有支票明細交付甲方(即被告)共57筆,以便協議付款每
一期完畢時,甲方依比例交還支票予乙方,逐次付款,逐次
取回比例之支票,至全數付清。」等語為證。然質之系爭協
議書之簽訂目的係為結算張文宗積欠被告之借款金額並另約
定分期還款期限,核其性質僅張文宗負有依約分期清償被告
之主給付義務,被告則不負何主給付義務,至系爭協議書另
約定被告應於張文宗每期還款時交還等比例之系爭票證乙節
,不過屬被告之附隨義務,要難認與張文宗清償協議款項之
給付義務立於對待給付關係,被告縱有違反,亦僅屬是否擔
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之問題,此觀系爭協議書第2點後段係約
定以「保證所有有關潘鋕鴻先生所經手乙方張文宗所簽發之
支票,均包含其中(即系爭票證),不再有第三者再來追討
。如有第三者來追討,甲方代表林文祥(即訴外人張丁奇)
與潘鋕鴻先生必須出面自行解決」等語補充,而非以如被告
未交還系爭票證,張文宗即可拒絕付款等語特別約定,洵可
參憑。準此,張文宗依系爭協議書還款義務與被告交還系爭
憑證之義務既非立於對待給付關係,揆諸前揭意旨,原告主
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清償剩餘款項,已屬無據。況縱認上開
張文宗與被告各自給付義務立於對待給付關係,且張文宗得
向被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惟此不過屬一時妨礙被告請求履
行之情事,洵難認被告基於系爭協議書所成立之債權及系爭
本票債權不存在,凡此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以其行使同時履
行抗辯為由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顯屬無稽。
2.次按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
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
,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民法第321條有明文規定。本件原
告主張張文宗於系爭本票簽發後已清償被告365,000元等語
,為被告所不爭執,且張文宗上揭365,000元給付係經兩造
同意抵充附表一所示編號1之本票債務本金部分乙節,亦為
兩造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1頁),自堪認定附表一所示編
號1之本票債務於超過135,000元,及自該本票到期日即10
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
分業經張文宗清償而消滅。而王茗錞既係擔任保證人而與張
文宗共同簽發系爭本票,顯屬共負系爭本票債務,循此上揭
經張文宗清償而消滅之附表一所示編號1本票債務部分,王
茗錞亦同免責。準此,附表一所示編號1之本票債權於超過
135,000元及自10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6﹪計算利息部分,對原告均不存在,堪以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訴請確
認被告執有之系爭本票,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本票於超過13
5,000元,及自該本票到期日即10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分,對原告債權不存在。
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昰澧
┌────────────────────────────┐
│附表一:系爭本票│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
││(民國)│(新臺幣)│(民國)││
├──┼──────┼─────┼───────┼────┤
│001│102年8月16日│500,000元│102年11月5日│639261│
├──┼──────┼─────┼───────┼────┤
│002│102年8月16日│500,000元│103年1月5日│639262│
├──┼──────┼─────┼───────┼────┤
│003│102年8月16日│500,000元│103年3月5日│639263│
├──┼──────┼─────┼───────┼────┤
│004│102年8月16日│500,000元│103年5月5日│639264│
├──┼──────┼─────┼───────┼────┤
│005│102年8月16日│500,000元│103年7月5日│639265│
├──┼──────┼─────┼───────┼────┤
│006│102年8月16日│500,000元│103年9月5日│639266│
├──┼──────┼─────┼───────┼────┤
│007│102年8月16日│500,000元│103年11月5日│639267│
├──┼──────┼─────┼───────┼────┤
│008│102年8月16日│500,000元│104年1月5日│639268│
└──┴──────┴─────┴───────┴────┘
┌─────────────────────────────────────┐
│附表二:系爭票證│
├──┬──────┬───────┬───────┬─────┬─────┤
│編號│日期│種類│支票存戶帳號│票據號碼│金額│
││(民國)││││(新臺幣)│
├──┼──────┼───────┼───────┼─────┼─────┤
│001│100年5月1│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100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02│100年5月2│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100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03│100年6月2│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100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04│100年9月1│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100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05│100年9月1│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150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06│100年9月30│第一商業銀行博│505362│0000000│200萬元│
││日│愛分行支票││││
├──┼──────┼───────┼───────┼─────┼─────┤
│007│101年3月13│匯款單│││25000元│
││日│││││
├──┼──────┼───────┼───────┼─────┼─────┤
│008│101年4月2│匯款單│││5萬元│
││日│││││
├──┼──────┼───────┼───────┼─────┼─────┤
│009│101年4月16│匯款單│││6萬元│
││日│││││
├──┼──────┼───────┼───────┼─────┼─────┤
│010│101年5月8│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15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11│101年5月10│第一商業銀行博│505362│0000000│18萬元│
││日│愛分行支票││││
├──┼──────┼───────┼───────┼─────┼─────┤
│012│101年5月15│京城商業銀行仁│148525│0000000│50萬元│
││日│德分行支票││││
├──┼──────┼───────┼───────┼─────┼─────┤
│013│101年5月18│匯款單│││6萬元│
││日│││││
├──┼──────┼───────┼───────┼─────┼─────┤
│014│101年5月21│匯款單│││35000元│
││日│││││
├──┼──────┼───────┼───────┼─────┼─────┤
│015│101年6月13│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15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16│101年6月13│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15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17│101年6月15│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185000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18│101年6月15│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14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19│101年6月15│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24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20│101年6月28│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20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21│101年6月28│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15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22│101年6月28│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15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23│101年6月30│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100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24│101年7月12│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15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25│101年7月12│第一商業銀行鹽│055505│0000000│50萬元│
││日│埕分行支票││││
├──┼──────┼───────┼───────┼─────┼─────┤
│026│101年7月13│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20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27│101年7月15│京城商業銀行仁│148525│0000000│20萬元│
││日│德分行支票││││
├──┼──────┼───────┼───────┼─────┼─────┤
│028│101年7月18│第一商業銀行鹽│055505│0000000│25萬元│
││日│埕分行支票││││
├──┼──────┼───────┼───────┼─────┼─────┤
│029│101年7月27│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20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30│101年7月29│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15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31│101年7月31│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20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32│101年7月31│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24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33│101年8月8│京城商業銀行仁│148525│0000000│15萬元│
││日│德分行支票││││
├──┼──────┼───────┼───────┼─────┼─────┤
│034│101年8月15│京城商業銀行仁│148525│0000000│22萬元│
││日│德分行支票││││
├──┼──────┼───────┼───────┼─────┼─────┤
│035│101年8月15│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20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36│101年8月17│第一商業銀行鹽│055505│0000000│25萬元│
││日│埕分行支票││││
├──┼──────┼───────┼───────┼─────┼─────┤
│037│101年8月29│京城商業銀行仁│148525│0000000│15萬元│
││日│德分行支票││││
├──┼──────┼───────┼───────┼─────┼─────┤
│038│101年8月30│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14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39│101年8月31│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24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40│101年8月31│第一商業銀行鹽│055505│0000000│16萬元│
││日│埕分行支票││││
├──┼──────┼───────┼───────┼─────┼─────┤
│041│101年9月13│京城商業銀行仁│148525│0000000│15萬元│
││日│德分行支票││││
├──┼──────┼───────┼───────┼─────┼─────┤
│042│101年9月15│京城商業銀行仁│148525│0000000│22萬元│
││日│德分行支票││││
├──┼──────┼───────┼───────┼─────┼─────┤
│043│101年9月18│第一商業銀行鹽│055505│0000000│25萬元│
││日│埕分行支票││││
├──┼──────┼───────┼───────┼─────┼─────┤
│044│101年9月30│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24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45│101年9月30│第一商業銀行鹽│055505│0000000│16萬元│
││日│埕分行支票││││
├──┼──────┼───────┼───────┼─────┼─────┤
│046│101年9月30│第一商業銀行博│505362│0000000│125000元│
││日│愛分行支票││││
├──┼──────┼───────┼───────┼─────┼─────┤
│047│101年10月10│第一商業銀行鹽│055505│0000000│20萬元│
││日│埕分行支票││││
├──┼──────┼───────┼───────┼─────┼─────┤
│048│101年10月19│第一商業銀行鹽│055505│0000000│25萬元│
││日│埕分行支票││││
├──┼──────┼───────┼───────┼─────┼─────┤
│049│101年10月30│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151500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50│101年10月31│第一商業銀行鹽│055505│0000000│14萬元│
││日│埕分行支票││││
├──┼──────┼───────┼───────┼─────┼─────┤
│051│101年11月5│第一商業銀行鼎│150562│0000000│30萬元│
││日│泰分行支票││││
├──┼──────┼───────┼───────┼─────┼─────┤
│052│101年11月16│第一商業銀行鹽│055505│0000000│25萬元│
││日│埕分行支票││││
├──┼──────┼───────┼───────┼─────┼─────┤
│053│101年11月30│第一商業銀行鹽│055505│0000000│14萬元│
││日│埕分行支票││││
├──┼──────┼───────┼───────┼─────┼─────┤
│054│101年12月18│第一商業銀行鹽│055505│0000000│25萬元│
││日│埕分行支票││││
├──┼──────┼───────┼───────┼─────┼─────┤
│055│102年│出貨單│Yes風衣一批││498120元│
│││││││
├──┼──────┼───────┼───────┼─────┼─────┤
│056│102年3月31│商業本票││0000000│20萬元│
││日│││││
├──┼──────┼───────┼───────┼─────┼─────┤
│057│102年12月31│商業本票││692899│185000元│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