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珮甄 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2,1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