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麗雪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明華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銀)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名下保單解約金之等值現金,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第三人保險公司陳報狀、本件債權表、分配表公告、通知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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