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467號上訴人 侯聰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288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7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侯聰禮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情,已詳載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上訴人犯罪之一切情狀,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生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患有小兒麻痺,又有年邁父親需照顧,請從輕量刑云云。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林恆吉法官張祺祥法官陳宏卿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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