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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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勞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3號上訴人 賴明秋
吳萬園 陳振芳 黃火煌 徐隆慶 陳春三 鍾榮昌 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律師被上訴人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奕炳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李昆霖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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