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更(二)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謝明達選任辯護人歐宇倫律師
連雲呈 律師 林蓓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金池 選任辯護人 古嘉諄 律師
王怡婷 律師 池泰毅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郝知宇 指定辯護人 柯劭臻 律師(義務律師)被告 張志榮 選任辯護人 李宗輝 律師
劉緒倫 律師被告 李侃 選任辯護人 張迺良 律師
蔡亞寧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20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