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劉達盛 被告 劉照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張嘉芳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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