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乙○○
丙○○○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應自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七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之翌日起,算至八十三年六月六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黃秀得法官王茂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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