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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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五○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五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再抗告。本件抗告人甲○○因殺人案件,既經本院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