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一八號
聲請人丙○(DEM
乙○○(VIS共同代理人 許瑛 琄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六○三室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徐璧湖法官曾煌圳法官李慧兒法官楊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