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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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所得稅法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五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所得稅法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七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所得稅法裁罰案件,對原審法院八十八年度財抗字第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原審駁回其聲請(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七五號),查該案件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依首開條文之規定,不得抗告,乃抗告人竟提起抗告,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黃一鑫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