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本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上開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黃秀得法官王茂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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