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附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兼 蘇孫金嬌 承受訴訟人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被上訴人甲○○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諭知其無罪之判決,而駁回自訴人之上訴,雖上訴人不服原審此部分判決,提起第三審之上訴,但經本院認為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判決駁回。則刑事訴訟部分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就被上訴人甲○○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之上訴,依前開說明,自非合法,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