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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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2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被上訴人即原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月1日送達上訴人甲○,於94年1月12日送達上訴人乙○○(係於94年1月3日寄存送達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張天民法官鍾淑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書記官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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