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480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因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