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除字第1562號聲請人甲○○
巷七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3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書記官許家慧附表:
┌──────────────────────────────────────────────────────┐│支票附表:93年度除字第15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溫秋風 │台東企業銀行桃園分│93年7月10日│35,420元│TEC00一五五│││││行│││九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