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399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游雲霞
反訴被告
即原告 陳奕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3年1月8日即提起本訴,惟本件反訴
原告直至本訴於103年10月6日行將言詞辯論終結時,始於
103年10月3日以傳真方式具狀提起反訴,惟其於103年10
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復未到場,是其提起反訴,
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揆諸前揭規定,自屬不應准
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