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宸葦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6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宸葦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雖辯稱:「阿斯巴辣」一詞,是其講完話後的口頭禪,
只是莫名其妙的意思云云。惟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
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又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使他人在精神上
、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足以貶損特定人之聲
譽而言;舉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
人人格之一切行為均屬之。查「阿斯巴辣」字一詞,實已含
有貶抑意涵,且被告對告訴人指稱「你阿斯巴辣」,依社會
通念,被告所為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不快,並足
以貶損告訴人之聲譽及人格,故被告所辯,並無足採,自應
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