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372號
原 告 陳靜慈
被 告 蘇志誠
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4日上午11時15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372號
原 告 陳靜慈
被 告 蘇志誠
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4日上午11時15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