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小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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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小字第605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張淵智

被告 阮氏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目前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北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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