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刑事裁定111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謝宗霖 被告 薛曉鈺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1年士簡字7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法官陳紹瑜法官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