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司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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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調字第11號

聲請人 尹世樂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顏志妃沈錫輝張淑美馮姿蓉 間聲請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顏志妃、沈錫輝、張淑美、馮姿蓉盡速依法補發對債務人 溫美珠尤健雄 兩人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語,考量本件請求事項之聲明,依法律關係性質及當事人之狀況,顯無調解之必要,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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