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64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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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644號

原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黃保華

被告 陳鈺樺林宣任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64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宣任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40,369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在繼承林宣任之遺產範圍內

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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