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235號

原告 張世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區○○路00巷0號3F之所有人間漏水糾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請求被告修繕被告所有房屋,修繕金額約22,575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2,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日後如修繕費有異,另行核算並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佩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