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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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235號
原告 張世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區○○路00巷0號3F之所有人間漏水糾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請求被告修繕被告所有房屋,修繕金額約22,575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2,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日後如修繕費有異,另行核算並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