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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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19號

原告 林建豪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陳宜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於5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主張車輛損害賠償部分,應提出受損車輛為原告所有或原告有何權利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依據,原告所提出之行車執照影本車主部分均未影印,應補正車牌000-0000自小客車行車執照完全未遮掩車主資料之正反面影本及原告為該車輛所有權人或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之證據資料到院。

二、提出上開車輛受損狀況需維修項目之估價單及原告所主張維修期間需14日之證據資料。

三、原告請求交通費之詳細理由及依據,原告車輛係作何使用?何以車輛受損得請求被告賠償交通費?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昕儒

歷審裁判

  • 柳營簡易庭 112 年度 營簡 字第 19 號裁定(112.01.10)[和解]
  • 柳營簡易庭 112 年度 營簡 字第 19 號裁定(112.01.1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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