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廷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4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廷宇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黃廷宇未能尊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於公
務員執行職務時以不堪入耳之穢語施以侮辱,侵害公務員執
行職務之嚴正性,影響社會秩序及公權力之執行,行為殊不
足取,應予非難,併斟酌其未能全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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