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乙○○即黃土
丙○○
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欽源 律師
洪紹恆 律師被上訴人丁○○
1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被上訴人丁○○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五號裁定對於被上訴人丁○○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