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衛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衛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1號聲請人甲○○住○○市○○路0段000巷00號之3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云云。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認定之嚴重病人,依書面資料顯示,因近日受精神症狀影響,躺在地下室車道入口、藥物過量、臥倒路中等情事,具有傷害自己之行為,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符合同法第4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經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於民國112年1月12日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經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及相關申請審查程序,審查決定許可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9日衛部心字第1120004214號函檢送之相關文件影本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函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該院以112年2月13日成附醫精神字第1120002340號函覆:「病患經強制住院治療四週,精神症狀僅部分改善:情緒仍時有起伏,專注力部分改善,態度仍多疑具敵意,思考跳躍乏現實感,仍有顯著幻聽,混亂行為部分改善但仍常觀察到自言自語、對空比劃等行為,曾自打巴掌,睡眠僅部分改善。病患目前欠缺病識感,表示自己沒生病,僅部分認同藥物療效(認同藥物可改善睡眠、但難理解藥物對於情緒、幻聽、妄想之療效);儘管多次向病患解釋現下正在強制住院中,目前亦因確診新冠肺炎及感染肺炎,須配合醫院感控政策隔離並持續抗生素治療,病患仍難理解且持續拒絕住院、表示自己需要出院完成很多計畫。住院期間觀察病患對於藥物治療反應不佳,且常伴隨副作用如嗆咳、靜坐不能、口欲增加等,目前仍需密集調整藥物,並監測藥物效果及副作用之變化。考量病患精神症狀仍明顯,仍有怪異思考及奇特行為之情形,病識感欠佳,若中斷治療可能會使精神症狀惡化而使自傷傷人風險增加,故認為有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等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揆滿

更多裁判書